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段云春,女,生于1978年9月30日,汉族,个体户,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期俊荣,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与被执行人段云春、期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待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