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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314号

赵飞与李春林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飞,李春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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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乌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春林,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赵飞申请执行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4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诈骗罪正服刑阶段。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乌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服刑完出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