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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第2582号

钟美玲与李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美玲,李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第2582号原告钟美玲,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文员,住英德市,。被告李国良,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装修行业,住英德市,。

原告钟美玲诉被告李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廖明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美玲诉称: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被告李国良经营的英德市英城品尚装饰有限公司上班,因被告无法支付工资,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欠条,欠条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还清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下的工资款8000元及按24%的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还款的承诺。被告李国良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美玲于2014年10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到2015年5月25日离职。期间被告李国良拖欠原告的工资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共欠工资8000元,由被告李国良出具了一张欠条,言明2016年5月25日前全部还清。逾期被告未支付。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解决。在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至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英城品尚装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英城品尚装修有限公司招牌照片、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国良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的按24%计付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即从逾期之日2016年5月25日起计止付清款项止。被告李国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国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美玲欠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李国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明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玺斌附一、汇标的款帐户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注:汇款时应注明判决书或调解书案号和当事人姓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