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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013号

刘海燕与陶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燕,陶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沂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陶娟,1974年5月6日,中华人寿保险公司沂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3执1013号案终结执行。

审 判 员  王连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