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沂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陶娟,1974年5月6日,中华人寿保险公司沂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3执1013号案终结执行。
审 判 员 王连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