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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行审107号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1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兰溪市。法定代表人陈玉祥,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华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负责人倪建华。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兰地税费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单位应缴未缴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5771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0570.5,工伤保险费9479.03元,失业保险费9741.38元,生育保险费2878.34元,共计230382.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30382.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届满之前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对兰地税费征字(2016)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唐云峰

审 判 员  陈子薇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蒋兰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