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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11号

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娇,曲晓风,武正红,李玉娇,曲晓风,武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娇,女。

被执行人:曲晓风,男。

被执行人:武正红,女。本院在执行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晓风、武正红银行账户存款3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