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娇,女。
被执行人:曲晓风,男。
被执行人:武正红,女。本院在执行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晓风、武正红银行账户存款3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
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娇,女。
被执行人:曲晓风,男。
被执行人:武正红,女。本院在执行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晓风、武正红银行账户存款3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