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396号汪某某、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香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某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
申请执行人李明香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2396号汪某某、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香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某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