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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714-6号

申请执行人盛俊杰、秦彬与被执行人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朱照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俊杰,秦彬,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朱照云,郭秋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14-6号申请执行人盛俊杰,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忻府区。申请执行人秦彬,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原平市旺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春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朱照云,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被执行人郭秋荣,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5)忻府执字第7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朱照云所有的晋H×××××、晋H×××××号汽车。现因该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照云所有的晋H×××××、晋H×××××号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俊明

审判员  田青平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