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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350号之一

杭州浙江汽车配城华康汽配经营部、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象山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浙江汽车配城华康汽配经营部,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象山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江汽车配城华康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53-361号杭州浙江汽车城2273、227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马国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象山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杭州浙江汽配城华康汽配经营部申请执行象山华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492元,执行费人民币102元,合计人民币13594元。我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浙江汽配城华康汽配经营部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