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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执28号

薄蒙与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薄蒙,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执28号申请执行人薄蒙,又名薄景祺,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2845-5。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薄蒙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使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规范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青林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