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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446号

杜克君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克君,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杜克君,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克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执行标的错误,暂不具备迁让条件,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迁让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蔡海默

审判员  姜宗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