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626执602号王乐康:���与房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堡法庭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胜利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房胜利支付案款3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