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79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班某,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藏族,暂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班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班某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班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