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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942号

程丽君与郏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丽君,郏春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942号

原告:程丽君,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郏春贞,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程丽君与被告郏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郏春贞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24日,被告郏春贞向原告程丽君借款6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事实。该借款被告郏春贞至今尚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郏春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丽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60000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郏春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洪列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朱兆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