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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777号

柯才发、苏贵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柯才发,苏贵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77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才发,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苏贵方,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抓获,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柯才发伙同被告人苏贵方在安溪县城厢镇同盛超市4楼租房内,利用手机及网上购买的41个微信账号,将账号昵称及头像设置为年轻女子,后通过“天下游”软件将微信位置定位在全国各地并随意添加或接受陌生男性聊天,编造见面等理由骗取周某等人进行微信转账、发送红包、充值电话费等费用共计26,565.84元。被告人苏贵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柯才发当庭认罪。2016年5月9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并被扣押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三部。已查明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周某500元、杜某1,100元、王某1,600元、许某570元、韩某130元、冯某2,434元。2016年10月8日,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苏贵方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一)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涉案电脑网站照片、取款录像截图、被害人周某、冯某的陈述、微信聊天截图、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2)迎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的供述;(二)安溪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才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贵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才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贵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柯才发当庭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贵方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考虑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又有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抚养,依法对被告人苏贵方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才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苏贵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6,565.84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周学波500元、杜松林1,100元、王一帆1,600元、许伟军570元、韩加双130元、冯思鹏2,434元。余款20,231.84元,因未查到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未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没收被告人柯才发、苏贵方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水金

人民陪审员  杨华燕

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