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特41号
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宝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姚玉倩。
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因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73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姚玉倩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姚玉倩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方德工业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蕾
代理
审判员 迟金铜
代理
审判员 高仁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书 记 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