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66号
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毅。
原告天津市商发商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新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茂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