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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718-1号

申请执行人宋力平与被执行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力平,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18-1号申请执行人宋力平,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吴军,男,蒙古族,1960年6月6日生,工人,申请执行人宋力平与被执行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吴军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宋力平借款本金16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吴军的公积金11000元,现申请执行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吴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萌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