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颖,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朱继成,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北源村。
被执行人:李龙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北源村。被执行人郑殿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北源村。被执行人王振朋,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北源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继成,李龙江,郑殿军,王振朋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立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师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