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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821号

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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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承诺分二次付清执行款72000.00元,第一次于2016年10月12日支付36000.00元;第二次定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6000.00元。因履行期限长,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民法院(2016)黔0502执8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