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执1405号之一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袁春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袁春光,刘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春光,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刘敏娟,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小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袁春光、刘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春光、刘敏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春光、刘敏娟银行存款、收入64892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