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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民初806号

赵某某与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22民初80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巴里坤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