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22民初80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巴里坤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