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民初2142号

涂尚云、熊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尚云,熊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142号

申请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熊炳荣,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尚云诉被申请人熊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尚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炳荣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尚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炳荣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晓明

审 判 员  夏小洁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