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142号
申请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熊炳荣,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尚云诉被申请人熊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尚云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炳荣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尚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炳荣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晓明
审 判 员 夏小洁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