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2453号
原告:赫夫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新区川沙路955号2幢103-18室,
法定代表人:徐忠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豪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2102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T。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夫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夫公司)与被告厦门豪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被告豪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赫夫公司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豪裕公司返还参展费46000元、机票10928元、住宿费4006元,以上共计60934元。事实与理由:赫夫公司是一家集箱包设计及生产为一体的品牌公司,其自主研发设计的VIKLAND箱包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该箱包在日本、瑞典都有很好的市场。为使该品牌箱包能被更多国际群体所接受,赫夫公司决定与豪裕公司合作,由豪裕公司负责对赫夫公司产品拓展国外市场提供专业的服务。2015年11月,赫夫公司、豪裕公司签订名为《参展合同》的协议书一份,内容约定豪裕公司负责赫夫公司的展位确认及解决在参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参展,赫夫公司为此支付展位费42000元。协议签署后,赫夫公司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前往德国参加“2016年奥芬巴赫箱包展”。2016年2月27日即参展当天上午,赫夫公司便遭到德国方面的阻挠,要求撤展,同时扣押了赫��公司的全部展品。赫夫公司对此不服提出抗议并将专利证书提交于德国方面,同时寻求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帮助。短暂的三天参展时间,赫夫公司一直奔波于维权,直到展会结束的当天,德国方面也未拿出扣押赫夫公司全部展品的证据,也未将展品返还于赫夫公司。在此过程中,豪裕公司并未能履行当初签订协议时义务,使赫夫公司顺利参展,其随行人员也未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反而推诿责任。之后的美国拉斯维加斯参展,豪裕公司以其能力有限为由终止了合同,并返还了该项目的款项。豪裕公司于德国的奥芬巴赫参展行为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更是让赫夫公司丧失了难得的商业机会,给赫夫公司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豪裕公司辩称,一、豪裕公司已经根据与赫夫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赫夫公司在德国“2016奥���巴赫箱包展”参展的义务。赫夫公司也实际参加了上述展会的参展活动。豪裕公司在为赫夫公司提供参展服务时并未有任何的过错和违约行为,因此,豪裕公司收取赫夫公司的相关参展费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赫夫公司要求返还有关参展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从赫夫公司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参展过程记录》可以看出,豪裕公司已经依照约定为赫夫公司办理落实展会的摊位申请的一切相关工作,并已经促成了赫夫公司顺利进入德国“2016奥芬巴赫箱包展”会展中心进行展览。豪裕公司已依约为赫夫公司提供了参展的义务。赫夫公司未能顺利参展是赫夫公司与其他第三人RIMOWA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导致的,是赫夫公司自己的产品原因产生的,豪裕公司已积极履行了协助处理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或违约。如赫夫公司陈述,在此次德国参展进行中所发生的变故是���于赫夫公司的产品涉嫌侵犯RIMOWA公司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赫夫公司与德国会展主办方、RIMOWA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造成的。发生纠纷后豪裕公司已派遣了一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当中进行调解及斡旋(赫夫公司提供的《参展过程记录》中有记录)。但是事态的发展因为涉及德国的法律及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上的事宜,属专业领域,已然超出了豪裕公司的服务范围,豪裕公司在此事件中的处理当中也没有任何违约及过错的行为。因此,赫夫公司不能将由于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及被撤展的责任归咎于豪裕公司。所以,豪裕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已经实际完成约定的义务,依约收取赫夫公司46000元的服务费用完全符合《参展合同》的约定。赫夫公司要求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在此次德国“2016奥芬巴赫箱包展”会展中发生变故的原因,如前所述是不能归咎��豪裕公司的原因引起的。且豪裕公司无任何违约及过错的行为。因此,赫夫公司诉求的机票及住宿费的损失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整个事件分析,如赫夫公司自信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德国RIMOWA公司的任何权利,其完全可以起诉追究德国“2016奥芬巴赫箱包展”主办方及RIMOWA公司的侵权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赫夫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豪裕公司(甲方)与赫夫公司(乙方)签订《参展合同》一份,约定赫夫公司参加豪裕公司组织的“2016年奥芬巴赫箱包展和2016年美国拉斯维加斯箱包展”。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承担的工作即责任:1、负责办理并落实展会的摊位申请、标准摊位统一装修、展具租用等事宜;2、负责通知乙方展位确认以及有关事宜的安排和具体要求;3、解决乙方在布展、参展过程中所遇��的问题,保证展商顺利参展;4、负责提供乙方参展人员的国外邀请函、签证等所必要的材料;5、乙方为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补贴标准情况下,按照各地政府的补贴情况,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小企业补贴;6、负责安排乙方随团参展人员的境外接待工作。合同第三条约定:1、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2016年2月27-29日的2016奥芬巴赫箱包展……。合同另约定展位费为42000元、报名费3000元,签证费1500元,优惠500元。签订后,赫夫公司如约支付上述费用46000元。赫夫公司前往德国参加“2016年奥芬巴赫箱包展”。2017年2月27日12时40分,因德国RIMOWA公司认为参展产品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箱包展CEO撤展并扣留参展产品。豪裕公司方有派员跟随处理。2017年2月29日,参展产品被德国警察扣留至今未还。另查明,赫夫公司为参展另支付机票费用10928元、住宿费4006元。赫夫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以赫夫公司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通知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赫夫公司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参展合同》一份、汇款单二份、机票二份、住宿费发票一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参展过程记录一份、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及法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参展合同》系赫夫公司与豪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赫夫公司及豪裕公司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赫夫公司如期参加了2016年奥芬巴赫箱包展,表明豪裕公司已经履行了《参展合同》约定的的义务,为赫夫公司提供服务,使赫夫公司能够参展。参展产品因与德国RIMOWA公���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而被德国警察扣押,属于参展产品是否侵犯德国RIMOWA公司知识产权的问题,已超出合同约定豪裕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赫夫公司基于此要求豪裕公司退还会参展费4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理,赫夫公司要求豪裕公司赔偿相应的机票费用10928元、住宿费4006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赫夫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赫夫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丹雯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