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16号
申请人:黄甲。
申请人:陈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甲、陈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甲、陈某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胡家井村六组有住房两套,一套约140平米,归男方所有。一套约60平米,女方所有。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黄某乙,现年20岁,已成年。
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由男方一人享有。
四、双方均无神经病史。
五、��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七、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黄甲、陈某于2016年7月4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 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时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