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1执34号
被执行人:杜国鑫,男,汉族,1993年6月5日,农民。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大镜沟。本院在执行杜国鑫抢劫罪、抢夺罪罚金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杜国鑫应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杜国鑫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羁押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76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新才
审判员 马长德
审判员 孙有信
二〇一六年十月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