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军青,行长。被执行人黄居民。被执行人赵春华。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14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居民、赵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