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058号原告陈文升,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鹏,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燕,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果,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凤,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五十号人才交流中心,职工。
被告李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升、陈鹏与被告李克果、李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升、陈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升、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文升、陈鹏负担。
审判员 :臧晓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