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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058号

陈文升、陈鹏诉李克果、李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升,陈鹏,李克果,李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058号原告陈文升,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鹏,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燕,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果,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凤,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五十号人才交流中心,职工。

被告李浩,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升、陈鹏与被告李克果、李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升、陈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升、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文升、陈鹏负担。

审判员 :臧晓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