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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6077号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077号原告孙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远,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倩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