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1920号

万永梅与王豹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永梅,王豹飞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920号申请执行人万永梅,女,个体。被执行人王豹飞,汉族,个体。万永梅申请执行王豹飞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3)乌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 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