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066号
原告:金虎,男,朝鲜族,户籍地为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被告1:刘玉海,男,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被告2:郑莲红,女,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诉被告刘玉海、郑莲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玉海、郑莲红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金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咸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