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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066号

原告金虎诉被告刘玉海、郑莲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虎,刘玉海,郑莲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066号

原告:金虎,男,朝鲜族,户籍地为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被告1:刘玉海,男,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被告2:郑莲红,女,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诉被告刘玉海、郑莲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玉海、郑莲红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金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咸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