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贤月,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与被执行人曾贤月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