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商初字第51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与刘礼铭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刘礼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5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负责人谢树平,经理。被告刘礼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与被告刘礼铭保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