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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956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956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系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燕,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海洋,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翔,男,汉族,1979年5于额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翔信用卡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保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翔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俊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