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弋阳县梦梅油漆销售中心,地址弋阳县弋江镇广场4号。经营者倪素梅,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三县岭乡石材厂49号。被执行人弋阳县昌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地址弋阳县白马大道西侧第8幢。经营者郑小平,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碧落洞天1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弋阳县梦梅油漆销售中心与弋阳县昌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弋阳县昌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红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