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717号
申请人:杨树乾,男,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吴洪彬,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树乾与被申请人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洪彬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吴洪彬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吴洪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