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34号
原告:邓景辉,男,汉族,1978年05月2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许自新,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世贸中心32-B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淑仪。
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32层G房。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景辉与被告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景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景辉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琳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