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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234号

邓景辉与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邓景辉,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34号

原告:邓景辉,男,汉族,1978年05月22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许自新,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世贸中心32-B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淑仪。

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32层G房。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景辉与被告惠州市穗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祥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景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景辉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琳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