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长和,1975年7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焕波,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高中文化。因抢劫、盗窃于1988年5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丽,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长和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犯罪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长和以两枚钻戒为毒资,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宾馆附近,贩卖给沈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高长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家中,以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红色裘皮、灰色毛皮坎肩、黑色花皮坎肩各一件为毒资,贩卖给沈某某甲基苯丙胺4克。现涉案物品已被扣押。3、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高长和伙同被告人王丽、王焕波,以贩卖为目的先购入毒品一包。其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超市门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毒品一小包。高长和在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一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重0.49克,从高长和身上扣押的毒品重2.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高长和事实贩卖毒品三次,毒品重量为10.95克,被告人王焕波、王丽实施贩卖毒品一次,重量为2.95克。经侦查,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2015年10月24日,沈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室,盗窃王某乙宏基牌47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67元)一部。其后,被告人王丽、高长和在明知该电脑系盗窃赃款的情况下,予以收留使用。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王某乙。2、2015年10月29日,沈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室,盗窃王某丙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48元)、黄金戒指一对(价值人民币2112元)。其后,被告人高长和、王丽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的价格予以收购。综上,被告人高长和、王丽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27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犯贩卖毒品罪及高长和、王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长和、王丽明知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长和以两枚钻戒为毒资,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宾馆附近,贩卖给沈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高长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家中,以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红色裘皮、灰色毛皮坎肩、黑色花皮坎肩各一件为毒资,贩卖给沈某某甲基苯丙胺4克。现涉案物品已被扣押。3、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高长和伙同被告人王丽、王焕波,以贩卖为目的先购入毒品一包。其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超市门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毒品一小包。高长和在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一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重0.49克,从高长和身上扣押的毒品重2.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高长和事实贩卖毒品三次,毒品重量为10.95克,被告人王焕波、王丽实施贩卖毒品一次,重量为2.95克。经侦查,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1、2015年10月24日,沈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室,盗窃王某乙宏基牌47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67元)一部。其后,被告人王丽、高长和在明知该电脑系盗窃赃款的情况下,予以收留使用。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王某乙。2、2015年10月29日,沈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室,盗窃王某丙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48元)、黄金戒指一对(价值人民币2112元)。其后,被告人高长和、王丽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的价格予以收购。综上,被告人高长和、王丽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27元。证据一、高长和贩卖的毒品照片、交易毒品时缴回的人民币、涉案赃物照片。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月11日12时35分许,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检举高长和有贩卖毒品行为并通过电话联系高长和购买冰毒,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将高长和、王丽、王焕波抓获。证据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高长和、王丽、王焕波自然情况,高长和、王焕波前科情况。证据四、物品、毒品扣押清单:2016年1月12日从高长和处扣押人民币500元,冰毒约重3.43克;2016年1月11日从胡某某处扣押冰毒0.77克;2016年1月12日从王丽处扣押宏基笔记本电脑一部。证据五、物品返还单:2016年3月29日宏基笔记本电脑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乙。证据六、购买毒品银行交易记录:罗某某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据七、毒品鉴定检测报告书:高长和、王丽、王焕波甲基苯丙胺(冰毒)检测呈阳性。证据八、情况说明:王焕波、王丽检举沈某某有入室盗窃的行为,王丽配合公安机关对沈某某等人进行抓捕,2016年1月12日13时许在绥化市某室,将沈某某、杨某某抓获。证据九、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被抓后主动交到了贩毒的事实,并且检举了高长和贩毒,他在今天下午13时50分左右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叫高长和来南岗区某超市后面的7天连锁宾馆门口交易。公安机关成功将高长和抓获。证据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他被抓后,警察告诉他张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的事情,让他继续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当时警察让他用手机与张某某检举的人(高长和)联系,大概在14:14分的时候,张某某检举的那个人用手机挂进电话,约他在某某门前见面,警察就领着他一起到沃尔玛门前,警察埋伏好后,大约在14:22分,那个人又挂进电话说到了,是开一辆车牌号为×××的银色捷达车,他就过去交易,当时这辆车停在沃尔玛门前的路边,他看见车上有二男一女,开车的是个男的(高长和),女的(王丽)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坐在后排的那个男的(王焕波)从后车窗把用餐巾纸包着的一小塑料包晶体冰毒递给他,他把警察事先给准备好的500元现金交给这男的,完成交易后这三个人就开车往南岗公安分局方向行驶,警察开车拉着他追到南岗分局门前的交通信号灯那,把人抓住的。证据十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末11月初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10月29日),他和杨某某在南岗区某楼房,他用技术开锁工具打开门,他俩直接进的卧室,在衣柜下面的抽屉里面发现了一条黄金手链,两个黄金戒指,一个好像是白色手镯,具体是白金的还是银的他也没分清楚。在抽屉中还拿了一块黑色皮带表,白色圆盘天王表,还有一部三星直板手机。他自己在红旗新区还偷过一部笔记本电脑,在偷首饰的前几天(10月24日),在红旗小区的一个六楼偷的,是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他将盗窃的首饰卖给他妹妹王丽了,卖了4000块钱,妹妹知道这些物品是他偷的,他俩在电话里说过,卖东西时他和高长和、王丽、杨某某都在场。是高长和通过银行汇款给他银行卡汇了4000元钱。宏基电脑他给妹妹了。他用物品跟高长和换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5年10月份左右,他用两个钻戒和高长和换了一次毒品,当天高长和约他在某某宾馆旁边大道上见面,到那后高长和就把毒品给他了,两个钻戒是他前妻的,换的毒品大概有5-6克,毒品他自己抽了。第二次是2015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他记不住了,他用一件红色貂皮、一件带毛皮坎肩、一件带毛的夹克衫换的毒品,他在高长和家换的,换的毒品大约有6克左右,这两次换的都是冰毒。证据十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沈某某和她到了王丽家,沈某某说出去溜达一会儿就自己走了,过了一阵沈某某回来手里拎了一个背包,打开给她看是一个笔记本电脑,沈某某把笔记本电脑放在王丽家了。之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沈某某和她在一栋楼一个单元里入室盗窃了一个首饰盒,里面有一个白金手镯、一条黄金手链、两个金戒指,然后他俩去的王丽家,沈某某叫开门之后就把这些东西放到茶几上了,他俩就打车回王岗了。晚上回去之后,王丽就和沈某某聊微信,要买这些东西。第二天上午,她和沈某某到了高长和家,王丽和高长和商量给他们4000元钱,他们就把偷来的首饰给王丽了。她知道沈某某在高长和那买过一次毒品,用偷来的东西换了一次毒品。一天的上午他和沈某某一起到的高长和家,她看到沈某某给高长和拿钱买了一小包冰毒,买完之后他俩就回王岗吸食了。拿东西换那次是在他们要回绥化之前,她和沈某某拿了一大包衣服跟高长和换的。证据十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10月24日13时30分到17时左右他家被盗了,在南岗区某某室,被盗的是一台笔记本电脑,三个钱包,还有一个书包和储蓄罐,笔记本电脑他是2011年年底在哈市南岗区百脑汇电脑商场花了4900元人民币购买的宏基4741型黑色电脑。证据十四、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5年10月29日14时至18时30分之间,他家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室被盗了,被盗了7克左右金手链一条,是2008年花1000多元购买的,金戒指2枚,8克左右,金吊坠一个,祖传的银脚镯银锁一套,胎毛笔及盒子,硬币5角面值四卷,一共200元,纸币,一元面值的2捆,五元面值的一捆,都是百张一捆,一共700元,这些都是在他家卧室衣柜下层抽屉被盗的,还有天王手表一块,全新的没带过,腰带两条,手包一个,还有一部三星I9002手机。证据十五、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她卖给波哥(王焕波)两次毒品,第一次是400元卖一小包,第二次是1600元卖了5小包。证据十六、被告人高长和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11日中午1点多张某某打电话了,问他能不能买到毒品,他那没有货,王焕波帮他联系的,买完之后,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弟弟着急要买毒品,他告诉张某某买到了,但是还没有去取,张某某问他多钱能买的,他说350元一包买的,张某某说卖给其弟弟500元钱,他同意了。接完张某某电话之后他就开车拉着王丽、王焕波去某某路附近,王焕波联系那个卖给他冰毒的朋友,这个人出来后,他们在路边以350元的价格从这个人手里买了5包冰毒。买完之后他问了张某某的弟弟交易的地址,张某某弟弟就告诉他在先锋路沃尔玛门口交易,他就把车车牌号告诉了张某某弟弟,他们就往先锋路沃尔玛方向开,车停下以后,王丽坐在副驾驶位置,王焕波当时就坐在副驾驶后面,王焕波摇下车窗玻璃给这个男的一小包冰毒,这男的给王焕波500元钱,王焕波又把钱给他,他把钱揣进了右裤兜里了,之后他们开车就往南岗方向走,在走到十三中学信号灯的位置时,警察开车把他们开的别住了,把他们抓住了。他检举沈某某入室盗窃,沈某某到他这里卖过东西,换过毒品,沈某某跟他和王丽在电话里说过偷东西的事。他在沈某某手里买过黄金手链一条,王丽戴着呢,两个黄金戒指,白色银手镯一个,买这些东西时王丽、沈某某、杨某某都在场,他们一起商量的价格是4000元钱,这钱是过后通过银行汇给沈某某的。两个黄金戒指和一个白银手镯卖了1400元钱。沈某某自2015年10月份到12月份之间找他换过两次毒品,物品有红色貂皮,王丽穿着呢,还有一个带毛皮坎肩灰色的在家放着呢,还有一件带毛的夹克神黑花的也在家放着了,手表他戴着了,是欧米茄牌的,真的假的他不知道,笔记本电脑是王丽哥哥沈某某给的,另外两个白金钻戒让他换毒品了,衣服和手表都被警察搜了。他和王丽买的时候都知道是赃物。2015年10月份以后,在他家和沈某某换了一次毒品,在望江宾馆大道和沈某某换了一次毒品,第一次他拿沈某某2个白金钻戒换一包冰毒,换回后他抠出来大约一半,剩下的大约3-4克他给沈某某,第二次他花4000元钱买了10克冰毒,回来之后抠出来一半左右给了沈某某,这次沈某某是用红色貂皮,还有一个带毛皮坎肩,灰色带帽的夹克衫黑花的,大约换3-4克冰毒,两次都是用塑料袋装着。沈某某说第一次钻戒是自己的,第二次换毒品的衣服是偷来的。因为沈某某是他大舅哥,他没办法不帮沈某某办这事,沈某某在绥化买不到冰毒,因为他知道沈某某盗窃的是赃物,怕把赃物卖到别的地方出事,沈某某没用现金在他手里买过毒品。证据十七、被告人王焕波的供述:2016年1月10日,他从罗某某处买的毒品,他们三个一起吸食了。第二次是2016年1月11日大约11点左右,高长和给他打电话,问能不能再买点冰毒,他问要多少,高长和说买5包能不能便宜点,他说给问问,接完高长和电话他就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说350元一包,并让他把钱打到罗某某的一个银行账户上,然后他把毒品的价格和银行卡号、户名告诉高长和,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高长和打电话告诉他说钱汇完了,然后高长和开车拉着王丽接他一起到罗某某家楼下,他给罗某某打电话说到了,不一会儿就来了一个年轻男的把5包冰毒给他,他把冰毒给高长和了。买完毒品他们去了高长和家,高长和从一个小包里倒出点毒品,他和王丽一人吸了两口,之后他们一起开车从高长和家出来,走到先锋路的时候,有人给高长和打电话,高长和就把车开到一个地方停下,过了几分钟来了一个男的,高长和叫他把一个用餐巾纸包着的冰毒递给那男的,那男的又递给他500元钱,他把钱抵给高长和了,他检举沈某某盗窃,沈某某、高长和他们都是狱友,沈某某是高长和对象王丽的亲哥哥,在高长和家他听高长和和王丽说过沈某某偷东西。证据十八、被告人王丽的供述:2016年1月11日那天中午,她和高长和一起去银行给卖毒方打钱,打完钱高长和就给王焕波打电话,告诉王焕波钱汇完了,他俩就开车一块去接王焕波,然后高长和开车拉着她和王焕波到一个地方,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她对哈尔滨市不太熟悉,到了地方,一个二十多岁男的上了高长和的车,将五小包冰毒递给了王焕波,王焕波看了一眼就给了高长和,冰毒买完后他们开车回她和高长和住的地方,高长和给她匀出来点冰毒,她把冰毒放进壶里吸了两口,高长和着急卖朋友冰毒,他们下楼就走了。他们下楼以后,高长和开车,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王焕波坐在副驾驶后面,开车来到南岗沃尔玛超市门前等着买冰毒的人。高长和给那人打电话问什么时间到,那个买冰毒的人说马上到,不一会儿那个买冰毒的人到了,没让那个人上车,高长和将冰毒递给了王焕波,她没注意毒品是怎么给买毒品的人的,然后对方将500元人民币递给了王焕波,王焕波又将钱递给了高长和,高长和将钱揣进了右侧裤兜里他们就走了,车没开出多远他们就被抓住了。她看见公安机关在高长和的裤兜里搜出四小包冰毒,还有裤兜里搜出刚刚交易的500元人民币。她哥沈某某在高长和手里用貂皮、毛坎肩,还有一件毛的黑色衣服换过毒品,都是沈某某偷的,换了多少她不知道,换的时候她不在现场。她知道沈某某、杨某某偷了手镯、手链、两个戒指,她通过微信和沈某某聊想要买这些东西,第二天沈某某、杨某某一起来的,高长和、沈某某一起商量以4000元买下这些首饰,4000元高长和给没给沈某某她不知道。手链和两个戒指是黄金的,一个手镯白银的。手链她戴着呢,交给警察了,其他的东西在高长和那里,怎么处理的她不知道。她被抓后检举沈某某盗窃的事了,在她和高长和住的地方搜缴的红色貂皮、一件蓝狐毛皮坎肩、一件黑色带毛的衣服、一个欧米伽手表一条黄金手链、笔记本电脑这些东西都被警察搜去了。笔记本电脑是沈某某给她的,她和高长和都知道是沈某某偷的。证据十九、鉴定意见: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14号鉴定报告: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量0.49克,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量2.46克。2.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价鉴刑字【2016】第10号鉴定结论:经鉴定,宏基47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67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48元、黄金戒指一对价值人民币211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长和、王焕波、王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高长和、王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高长和、王丽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各自的犯罪中均系主犯。高长和、王焕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王焕波、王丽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长和、王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综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长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焕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