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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初150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时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时代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5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微省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时代商店。经营地址:台儿庄区涧头集人民法庭附近。

负责人:黄洁侠,女,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时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关光明

审 判 员  孔 潇

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