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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143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杜秀全,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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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俞健,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全。

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家电商行,住所地:江西省。

负责人:徐志辉。

被执行人:徐志辉,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区。

被执行人:邱六英,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杜秀全,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章霞,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计人民币37508.72元,共计人民币3037508.72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5月18止;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杜秀全、章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6100元,执行费33720元(暂计)。现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7328.72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杜秀全、章霞银行存款3037508.72元及相应利息三、如���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恒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家电市场神州家电商行、徐志辉、邱六英、杜秀全、章霞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