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44号原告张红海,男,40岁,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绪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海与被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海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红海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红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