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2民初1144号

张红海与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红海,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44号原告张红海,男,40岁,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绪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海与被告湖北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供电公司红安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海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红海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红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