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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406号

刘达杨、谢荣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达杨,谢荣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刘达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国林,系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荣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达杨与被执行人谢荣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荣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下同)3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律师费1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25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荣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房管、国土、市监、车管和金融等机构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谢荣光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与他人合伙注册有广州中荣物流有限公司外,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荣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荣光在该公司的股权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可豪

审 判 员  高少宏

代理

审判员  黄锦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