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3382号
原告:朱万勇,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高源飞,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黄丽英,女,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朱万勇诉被告高源飞、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源飞、黄丽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万勇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日被告立下借据,承诺15个月内偿还给原告。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据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及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源飞、黄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万勇主张,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高源飞、黄丽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于当日通过原告的亲戚汤顺华的银行帐户向被告转账支付130000元,其余20000元以现金交付。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15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之后没有再还本付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5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内的每月19号前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乙方(高源飞、黄丽英)借款到期未能还清借款本息的,甲方(朱万勇)可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千分之五罚息。2、被告高源飞、黄丽英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款借据1份,主要内容为确认收到全部借款,其中130000元为银行转账,剩余款为现金。3、汤顺华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1月20日转账支出130000元。朱万勇向本院保证其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朱万勇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114民初3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高源飞、黄丽英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朱万勇主张高源飞、黄丽英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有高源飞、黄丽英签名捺印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据为证。高源飞、黄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事实和证据对朱万勇的主张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朱万勇的主张予以采信。朱万勇要求被告高源飞、黄丽英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个月利息,故借期内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到期之日即2015年4月1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每日计收千分之五罚息,该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次日即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高源飞、黄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源飞、黄丽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万勇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4月19日,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源飞、黄丽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家静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丽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