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145号
原告:义西才旦,男,1973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玛沁县。
被告:八曲,男,60岁,藏族,玛沁县当洛乡牧民,住玛沁县。
被告:当子吉(又名索南卓玛),女,1982年2月9日出生,藏族,无业,住玛沁县。
原告义西才旦与被告八曲、当子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义西才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义西才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西才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西才旦负担。
审 判 长 周本才让
审 判 员 赛 吉
人民陪审员 肉 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扬增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