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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1民初145号

原告义西才旦与被告八曲、当子吉返还财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义西才旦,八曲,当子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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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145号

原告:义西才旦,男,1973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玛沁县。

被告:八曲,男,60岁,藏族,玛沁县当洛乡牧民,住玛沁县。

被告:当子吉(又名索南卓玛),女,1982年2月9日出生,藏族,无业,住玛沁县。

原告义西才旦与被告八曲、当子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义西才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义西才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西才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西才旦负担。

审 判 长 周本才让

审 判 员 赛  吉

人民陪审员 肉  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扬增卓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