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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293号

邹某1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1,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293号

原告: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永,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1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永与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书面答辩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邹某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1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某1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