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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977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张宝成、阮云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宝成,阮云珍,练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977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郑忠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博维,男。

被告:张宝成,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阮云珍,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练建明,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张宝成、阮云珍、练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祺

审 判 员  由力军

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