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987号
原告:陈建培,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丁桂琴,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富,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与照,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洪岩镇湖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伊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培、丁桂琴与被告董与照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培、丁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