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5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振德与被执行人沈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明芳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明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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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振德与沈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5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振德与被执行人沈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明芳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明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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