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602民初3510号原告牛进勇,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牛雨露,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系原告女儿,住址同上。被告刘永生,男,汉族,53岁,现住宝塔区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进勇诉被告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锦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