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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510号

原告牛进勇诉被告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进勇,刘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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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陕0602民初3510号原告牛进勇,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牛雨露,女,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系原告女儿,住址同上。被告刘永生,男,汉族,53岁,现住宝塔区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进勇诉被告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锦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