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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444号

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444号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A区和平路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3704781W。法定代表人麻秀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文华、连丽红,公司职员。被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侧(大石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7307184XY。法定代表人梁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郭兰英PAGE 关注公众号“”